这是一篇从报纸上摘录的文章,看一下,可以帮助大家理解“对格式条款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
樊女士误签“卖身契”
作者:须海波 日期:2007.01.07 版次:B-11
事情得从2000年7月14日说起。那天,樊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她的丈夫王先生。保险代理人要求樊女士签署客户保障声明书,看着诚恳得就差剖心沥肝的对方,樊女士粗粗看了声明书后,爽快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05年10月,王先生因先天性二叶式主动脉瓣畸形、重度主动脉瓣狭窄而住院治疗。好在经过主动脉瓣置换手术,王先生生猛鲜活地走出了医院。回到家中,他好一阵夸赞老婆有先见之明。然而就当樊女士信心十足地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该保险公司却以主动脉瓣置换手术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主动脉手术为由,拒绝了樊女士的理赔申请。樊女士当时就傻了眼。 回到家中,夫妻俩连夜挑灯查看保险合同,但见合同中写道:“……保险项目含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含主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更要命的是,樊女士白纸黑字签署的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第二条内容为:业务员已如实讲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完全了解。这下子夫妻俩唯有大眼瞪小眼了。 几次交涉不果之后,樊女士找到了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的唐晟律师。唐律师向樊女士解释道:按照我国《合同法》及《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有告知的义务,必须对保险合同中的专业知识向对方作充分说明。在保险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产生疑义时,应以通常理解为标准,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而不利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即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简而言之:保护投保人,保护弱势群体。 唐律师接着解释:保险公司在与樊女士签署保险合同时,对主动脉手术这一专业性很强的医学术语应利用详尽的文字说明主动予以解释。业务员是否“如实讲解”,樊女士是否“完全了解”,不能仅凭声明书中她的签字就予以确认,而根本有赖于保险条款的书面文字内容是否完整、浅显、易懂并达到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况且业务员口头上的所谓“如实讲解”,何足为证?声明书第二条加重了樊女士对条款的理解责任,免除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义务,其实质是保险公司诱导樊女士放弃自己疑义抗辩权的“卖身契”,是无效约定。 唐律师最后的话给樊女士吃了颗定心丸:由于保险公司未尽专业说明义务致疑义产生,且樊女士的理解符合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依照疑义不利解释规则应从通常角度认为主动脉瓣置换手术属于该保险公司承保的主动脉手术中的胸主动脉手术,樊女士的理赔请求应予支持。 听完了唐律师的解释,樊女士恍然大悟。她谢过了循循善诱的律师,抖擞起精神,充满信心地走上了理赔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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